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
(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5年1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)
目录
第一章总则
第二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
第三章管理和监督
第四章法律责任
第五章附则
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为了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、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,更好发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和促进各民族、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中的作用,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,坚定文化自信,根据宪法,制定本法。
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,是国家法定全国通用的语言文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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